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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抽检饮料样品58批次 不合格4批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9年第22期 2019年 第74号)。据通告,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饮料样品58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不合格样品4批次,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亚硝酸盐(以NO₂⁻计)和耗氧量(以O₂计)。
其中,标称喀什市阳光纯净水厂生产的阳光饮用纯净水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06月01日和2019年06月02日),耗氧量(以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据了解,耗氧量反应水质受到污染的程度,表示水中还原性物质多少的一个指标。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耗氧量(以O2计)的限量值≤2.0mg/L。其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加工过程中为抑制微生物的生长,超时灭菌导致。
另外,标称墨玉县阿迪力纯净水厂生产的沙浦苏包装饮用水和惊园山泉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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